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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017.12.11公布了食品過敏原標示草案: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317368

內容是這樣的:

 

為了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的標示訊息,衛福部參考「國際規範」和「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後增修了過敏原的項目。

 

衛福部在104年7月1日實施6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規範食品中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要在它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的醒語資訊。

 

而這次預告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除了調整原來的6項之外,還增加到11項。

 

項目包括:

 

1. 甲殼類及其製品。 

2. 芒果及其製品。 

3. 花生及其製品。

4. 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5.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6. 蛋及其製品。

7. 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8. 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9. 大豆及其製品。

10.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11. 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食藥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的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來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再依需要做選擇。

*本規定預定從10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業者若沒有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的話,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讓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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